阅读次数:7258 发表时间:2012-06-18 11:07:38
【案例】王某在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20年,2012年4月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2万元,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说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王某需缴纳的各人所得税为
1、确定需缴税部分:220000-(4331*12*3)=14084元
2、对需交纳部分进行平均:14084/12=5340元
3、每月应交纳个税:(5340-3500)*10%-105=79元
4、将每月应交纳的税款进行总和12*79=9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