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4253 发表时间:2011-04-18 12:06:13
刊登在11年4月16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钱剑娥律师 劳权周刊: 我在一家建筑装饰公司上班,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月工资为3600元,但2011年1至3月份期间,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拖欠我工资4000多元,我多次要求公司支付,但是公司都找借口推脱。我该怎么办?能不能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听说单位拖欠工资的,还应支付经济赔偿,请问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谢谢! 小张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你公司拖欠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对于拖欠工资该如何赔偿的问题,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但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拖欠工资的赔偿问题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你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首先得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内支付,若公司逾期不支付的,你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加付应付金额的50%-100%的赔偿金。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企业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