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在2011年3月19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君拓律师
劳权周刊
我在一家区中心医院上班,从事的是护士职业,属于在编人员。单位和我签订的聘用合同要到2012年10月底到期,现在因为个人原因我想辞职,但是单位的人事告诉我说事业单位的规定是要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才可以辞职。我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规定不是很清楚,请问我辞职报告递交6个月才能离职吗?另外,我辞职还需要履行一些什么手续?
Kitty
Kitty:
你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在辞职方面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方面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如果你辞职的原因不符合以上这些规定情形,你得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而对于协商解除,该法的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辞职原因不存在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事由,单位要求你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离职的手续问题,若单位已经同意你辞职,你应该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工作进行交接,之后单位会给你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与你结算工资、予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