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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否兼得

阅读次数:7657  发表时间:2010-03-17 12:58:09

刊登在10年3月13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君拓律师撰稿

《劳权周刊》: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去年12月初,我生好宝宝开始休产假,3个月的产假期间,公司给我发放了正常的工资,也缴纳了社保费。上周,我修完产假上班后,公司人事突然通知我,要我退回在公司领取的3个月工资,原因是我领取了社保中心发放的生育津贴。我每月的工资是2万多元,而我在社保中心领取的生育津贴一共不到3万元。如果退回公司发放的工资,我休产假期间的收入不是大大减少了吗?请问,我能否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我可以不退回公司发放的工资吗?期盼回复。谢谢!
                                               Emily
Emily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生育妇女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同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因此,你是不能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生活津贴的。

   不过,你也不用担心你生育期间的收入会大大减少,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因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由于你的月工资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300%,而超过部分生育津贴不予支付,故你的工资性收入与生育津贴间的差额应由你们单位补足。现你们单位向你追回已支付的全额产假工资,你应当将单位多发的部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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