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332 发表时间:2008-11-24 11:31:41
来源于08年11月22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钱剑娥律师/君拓律师事务所
劳权周刊:
我是2005年进入上海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的,当时和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全球物流专家。由于我工作业绩突出,多次得到了主管和公司领导的嘉奖。2006年6月,公司出资送我到德国培训并和我签订了5年的服务期协议。
培训回国后,我一直遵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认真负责地工作并取得了非常优异的工作成绩。可是今年因为公司人手紧,一直安排我加班却不支付我加班费,为此我和公司领导几次交涉无果,我觉得没有必要再在这家公司里继续做下去,于是就向公司提出再不支付加班工资就不干了。公司却说如果走人就违反了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我不知道法律对违约金的承担是怎样规定的,难道不履行服务期就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David
David:
如果你是因为公司拖欠并拒不支付加班工资而解除合同,你公司要你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服务期约定并不一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来信来看,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原因是公司拖欠你加班工资,结合以上规定,尽管你是在服务期内提出解约的,但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相反,你还可以因此要求单位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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