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792 发表时间:2008-11-13 09:50:35
来源于08年11月8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技术部高级经理,在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今年7月,我生宝宝后公司没有再支付我工资。家人帮我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后我发现,我可以随时领取的生育津贴为每月8676元,这与我平常1万多元的工资相差甚远。工作人员的解释是,我是按照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的,所以生育生活津贴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支发放的,其他的应该由单位承担。
修完产假上班后,我找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公司支付我工资与生育津贴间的差额部分,但公司说,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Trasy
Trasy:
根据相关规定,本市职工社保缴纳基数是有上限规定的,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职工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就是上年度全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收入三倍这一数额。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892元,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1万多元,超过了2892×3=8676元这一社保缴费的上限,因此你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就是8676元,生育津贴的领取标准也是每月8676元。但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明确规定:“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的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的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由此可知,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你要求单位补足生育生活津贴和工资间的差额部分是有依据的,你可以再和单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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