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759 发表时间:2008-09-27 16:16:42
来源于08年9月27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是2005年6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的,公司的经营地在外高桥保税区,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2007年,公司在江苏太仓建厂,计划2008年底公司整体搬迁到太仓。
7、8月份, 公司所有生产线和工人迁走了。9月10日,公司高层通知,所有管理部门将于9月底迁往太仓,要求员工9月15日前签订更改劳动合同协议,注明是否愿意去太仓;如果不签订协议,将视为自动离职,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由于我家住在上海,所以不想到太仓上班,不愿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但我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我不愿意去太仓工作的话难道就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了吗?
David
David:
你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选择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并可依法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你的介绍分析,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在上海,而现在公司由原来的营业地址整体搬迁到江苏太仓,客观上也导致你无法到远离你家上海的江苏上班,符合该条中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那么,公司若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成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你或者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而你公司在9月10日通知你9月15日前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不愿意去将被视为自动离职”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你公司说哪里都不去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说法也是违法的,你有权选择不去太仓上班,但是公司应按照你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而且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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