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955 发表时间:2008-08-25 12:00:09
来源于08年8月23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君拓律师事务所
劳权周刊:
我于2008年1月10日应聘至上海某报关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为报关员;合同期限为三年,如果提前与公司解除合同,需赔偿公司违约金8000元,同时个人报关证应在公司继续保留六个月。由于在公司工作的压力太大,现在我想主动辞职,可公司却要求我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违约金并要扣留我的报关证六个月。我不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合同中约定了的事项我就一定要遵照履行?
小张
小张:
公司要求你承担违约金并扣押你的报关证的做法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首先,关于违约金的赔偿问题,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早有规定,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而从你的来信来看,公司和你的劳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三年的合同期,并没有涉及到服务期的约定,更何况约定服务期也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另外,在你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涉及到竞业限制的约定,而且,就算有此约定,你提出辞职本身并不意味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因此你不需要承担所谓的8000元违约金。
其次,你单位扣押你报关证的做法也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你完全有理由要求公司返还你扣押的报关证,若是因为公司扣押你的报关证对你造成其他损失的,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公司要求你承担违约金和扣押报关证的的无理要求,你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解决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话,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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