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4655 发表时间:2008-08-11 11:58:06
来源于08年8月9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 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于2007年5月1日与某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客户经理,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奖金。2007年10月,我被安排到某该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工作,工资也是由支行支付。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拼搏与努力,我的业务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可是就在2008年5月10日,支行却以效益不好为由扣发我的提成奖金。我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提成奖金是对我工作的肯定与奖励,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也是做了明确约定的,单位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给我。经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不知道应该向哪里申请,是向支行所在地还是分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现在已经8月份了,还能要回我5月份的提成吗?
Sophia
Sophia:
你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扣发你提成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你的来信来看,你的合同履行地是在宝山区,用人单位所在地则是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某银行上海分行的营业地,根据该规定,你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问题,以前按照有关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但是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你和单位发生争议之日起至今还不到3个月,因此你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另外,还想提醒你注意: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你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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