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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约定待遇吗

阅读次数:2522  发表时间:2008-07-28 14:26:40

   来源于08年7月26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是上海某钢铁厂的一名技术工人,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但是,进厂后得知,工厂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工厂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职工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80元。前些天,我向单位提出要求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缩短工作时间,但是单位领导却说,我是市场招聘的,工资高于一般员工,应该承担更多为由拒绝我的要求。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我能依法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吗?
                                           小王
小王:
      你单位领导的说法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你有权要求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由于工厂工会在你进厂之前就代表全体职工和工厂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而你作为工厂员工的一员,毫无疑问就应该享有该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由于工厂与你约定的劳动条件标准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工厂与你约定的工作时间的内容是无效的。
     此外,工厂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本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全部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而工厂与你约定的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最高50小时,远远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因此也是无效的。
      对于工厂拒绝你享受集体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的行为,你可以向工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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