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867 发表时间:2008-07-14 17:01:45
来源于08年7月12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 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2008年4月1日,我和上海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广告营销,月薪为3000元,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按约定月薪的80%发放。我不知道公司对我的试用期的期限的约定和工资发放是否合理,我听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的工资有了许多新的规定,但是我对法律的理解简直就是门外汉,目前也没有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不知道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合法,若不合法我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小强
小强:
你单位和你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该规定,公司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一年,试用期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公司和你签订3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违法签订试用期的处罚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法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对于超过法定试用期的一个月工作时间,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的赔偿金,并补助20%的工资600元。
而公司对于你试用期工资的发放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你的来信来看,公司是按照约定工资的80%发放你的试用期工资的,而且也没有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公司对你试用期的工资的发放标准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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