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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单位能发病假工资吗?

阅读次数:2874  发表时间:2008-06-16 15:38:42

来源于:  《劳动报》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是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底,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
     真是天有不测之风云,2008年2月16日,我在外地出差时乘坐了一辆出租车,由于该出租车司机的一个突然急刹车,我的颈椎重重地撞击在车座的靠背上,造成脊髓震荡伤。随后,公司替我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了工伤, 但由于伤势较重,目前我仍在上海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可是令我怎么也想不通的是,从我受伤之日起,公司就按照我原来应发工资的70%发给我病假工资。我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但是又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去和公司理论。请问,像我这种因工受伤还在治疗期间单位就发给我病假工资对吗?我能要求公司全额支付我的应得工资吗?
                                              小王
 
小王:
     你单位的做法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既然你的情况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就应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单位不能简单地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来发放你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从你的来信来看,从你受伤接受工伤治疗之日起到现在还不到4个月,根据该规定,你完全有理由要求公司按照原来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你的工资。另外,因你需要住院治疗,所以你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还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70%支付你的伙食费补助费;如果你需要到外地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事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你所在的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如果你住院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依法应当由单位派人护理或者由单位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如果单位不愿意支付以上款项的话,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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