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835 发表时间:2008-06-13 16:01:44
来源于:《劳动报》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与上海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工作岗位为软件开发,试用期为2个月。进入公司后,我很努力地工作,对自己负责的工作都力求尽善尽美地完成,主管对我的工作业绩也很满意。可是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我于08年3月1日向公司请了2个星期的病假。等我修完病假来上班时,公司竟然向我发出了解除通知,理由是我休假影响了公司工作的正常安排。收到这样的“逐客令”,我的心都凉了,以往的工作热情化为了泡影。我不想再争取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就这样被公司莫名其妙地解聘了,总觉得有点想不通。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我能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吗?
Kitty
你好,Kitty
公司在未与你协商一致也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下
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光哦你工资后可以解除。
四、单位需要依法裁员的
从你的来信情况来看,单位是以你休病假影响公司工作的正常安排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并不属于以上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单位对你的解除属于非法解除。据此,你如果不希望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的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在87条中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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