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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阅读次数:2091  发表时间:2017-11-09 16:03:05

     原告李某(夫)与被告张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男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即位于某市某小区XX楼XX号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女方以表示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日后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的损失即将男方享有的住房的50%赔付给女方,即该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2005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告、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的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份婚前协议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

    法院经查,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经调解未成。某去法院一审认定: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前协议是双方亲笔签名,原告没有提出其受欺诈、胁迫的证据。但是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所有。关于该房屋的另一半的约定,系对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该房产仍归原告所有。原告对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