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977 发表时间:2017-03-20 12:22:32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人们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32条、46条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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