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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争议的种类及处理

阅读次数:2015  发表时间:2017-03-20 11:48:53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另一方并未出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的:

一方购房,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3、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此类案件可以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基于双方将来共同生活才进行的给付,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也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事人若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可以考虑定性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的返还。

4、婚前以双方的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此类案件处理比较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将被认定位共同共有。

   若在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若双方恋爱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以一方将产权份额售给另一方,或者诉至法院解决。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婚姻部:021-5302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