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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的司法实践

阅读次数:1684  发表时间:2017-11-10 12:23:13

    对于产权房是否系共同财产界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这些都是导致房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不一的原因。

    在上海,判断房屋产权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的司法实践。

    1、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按照房产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在婚姻登记以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婚姻登记之前取得房屋产权,应该认得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1)一方婚前购买,房款交清,但是产权证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在婚后交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的期待权归一方,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的房款属于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