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881 发表时间:2021-10-22 13:41:27
俞敏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前言: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有些管理者们只重视业务拓展,对应收款项的管理重视不足,忽视回款的重要性,但往往会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利润带来一定的影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介绍: 王总经营了一家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最近却为了回收货款问题烦恼不已。2017年,王总公司与一家工程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公司订货清单或双方签字的传真报单发货,同时按月进行结算:每月月初对账,月末结算。但自从供货后,工程公司就一定没有按约定时间正常进行结算,每次对账不是财务人员不在,就是负责人没签字,总之,以各种理由拖欠,一年多来共拖欠货款近40多万元,但工程公司只陆续支付过几万元。由于欠款金额过高,对方又不配合对账,此时,王总忍不住亲自出马,找到了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李总,要求确认账款,由于理亏,其对于2017年的账目写了一张30万元的还款承诺,并约定了后续的付款时间。
之后,王总公司就又恢复了对工程公司的正常供货,工程公司陆续支付了20多万元的货款,但好景不长,无法进行对账结算的情况又再次出现了。工程公司以其财务人员离职为由,要求重新核对账目,于是王总派了两名员工与对方进行账目核对。核算过程中,由于订货清单多为传真报单,清晰度较差,对方又提出要求提供原件,于是两名员工为尽快完成核对工作,将传真报单原件给到了对方,自己只留下了部分复印件,在多次上门对账后,直至2020年对方财务负责人才只对2018年发生的20多万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但对于2017年间发生的货款,又以人员变动,现接手人员不清楚等理由不予核对。但二年间,王总公司共计向对方供货60多万元,却只收到货款的一半而已,更令王总糟心的是,在其要求对方及时付清已核实的欠款时,对方又开始反悔,又称之前账目不对,货款没有这么多等各种理由,推翻之前已确认的核定金额,拒不支付货款,这分明是想赖账呀。因此,忍无可忍的王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拿回剩余的货款。 但在庭审过程中,却让王总傻眼了,原来对方抗辩称自己不欠王总公司货款,双方已结算完毕了,对方拿出了2018年双方确认的账单金额及期间付款的银行汇款回单,但对于2017年的账目皆不认账,而王总一方由于认为2017年的账目已在2018年结清,所以,已将一部分原始单据及欠条丢弃了,剩余的原件也在双方核对账目时,都交给了对方。因此,由于双方实际买卖货物的数量无法根据订货单核实,法官要求王总公司限期进行补正,否责将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王总来讲,原本以为自己十拿九稳必胜的官司,最终可能败诉,这无疑是晴天霹雳,且屋漏偏逢连夜雨,当时经办此事的员工也提出了离职,而且不愿配合出庭讲清实情,眼看30多万元的货款就要莫名打水漂了。
这时,他听从朋友建议,找到了律师来处理此事。律师认为在2020年间,王总公司多次与对方财务部门的员工沟通核对双方的货款金额,且在核账过程中,王总公司也向对方提交了送货清单等证明资料,而且,对方员工也从未否认过拖欠王总公司货款的事实,且对于双方确认的欠条,虽没有原件,但在双方负责人的聊天信息中均有记录,应当认可其真实性,因此,退一步讲,通过2018年财务人员核对的货款和2017年的欠条,对上述两笔对方确认的货款金额,证明对方至少还拖欠王总公司货款20多万元未支付。之后,在律师的介入下,又向法院提交了对王总公司有利的证据说明,及能证明货款真实金额的间接证据等,因而,在再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工程公司向王总公司支付20多万元的货款。 律师评析: 上述案件,王总公司的诉讼请求虽未得到全部支持,但其总算挽回了绝大部分的货款,减少了损失。那为什么一场原本认为必胜的诉讼,过程中却会产生如此波折呢?一部分原因可以讲是由于对方工程公司的不诚信所造成的,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自己的管理问题所造成,因此,我们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中,应注意完善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1、员工离职时,一定要有清晰的离职交接程序,明确不办理交接的后果,以免造成“踢皮球”的情况; 2、对于货款一定要“勤”对账,对于回款一定要“勤”催缴,同时,保存好原始凭证; 3、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教育,因为员工业务能力的“强”与“弱”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