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561 发表时间:2020-03-30 11:17:22
上海某设计公司代理律师:俞敏律师/上海君拓律所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1日,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设计公司)与北京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上海设计公司为北京装饰公司设计北京海淀区某风景旅游区综合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北京某五星级酒店)的建筑单体立面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和建筑初步设计,设计服务费总金额为3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上海设计公司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设计工作。2013年12月26日,北京装饰公司发邮件给上海设计公司,要求安排工程师于2013年12月17日到上海设计公司处指导新方案的调整工作。2013年12月27日,北京装饰公司又发函给上海设计公司表示:要求上海设计公司在收到该文件后三天内提供修改完毕的方案设计成果。2014年1月2日,上海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北京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邮件回函称:根据贵司总工程师赵总于2013年12月17日来我司提出的设计新方案的设计修改意见,我方已经做出相应的模型调整,附件请查收!若对函件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与我司联系,若无异议,请予以确认。”北京装饰公司未对该邮件做任何回复。 2014年1月24日,北京装饰公司通过电汇的方式支付了上海设计公司30万元设计款,至此共支付了230万元设计款。此后便不再支付余款70万元。上海设计公司多次催讨,北京装饰公司均不理睬。无奈之下,上海设计公司只好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北京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70万元设计款及逾期违约金153万多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由北京装饰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70万元设计款及1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北京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北京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拖欠设计款金额较大且年限也较长的案件,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北京装饰公司主张因为上海设计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未提供修改完毕的设计方案导致设计合同解除是否成立 针对北京装饰公司2013年12月30日发送的要求三日内完成修改意见的电子邮件,上海设计公司在2014年1月2日做了相应的回复,并告知若对函件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与我司联系,若无异议,请予以确认。虽然上海设计公司回复时间晚了两天,北京装饰公司也未做任何回复,但是在2014年1月24日,北京装饰公司又支付了30万元的设计费,这足以说明上海设计公司已经按照北京装饰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修改方案。若真如北京装饰公司所称的上海设计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修改的方案而解除合同的话,北京装饰公司应该及时通知上海设计公司或者对上海设计公司2014年1月2日的邮件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北京装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而判决支持上海设计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70万元设计款的请求。 2、对于逾期未支付的70万元设计款,北京装饰设计公司是否应承担153万多元的高额违约金? 根据北京装饰公司和上海设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由于拖欠时间挺久,按照约定计算违约金已经高达153万多元。那么,上海设计公司要求北京装饰公司承担153万多元的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支持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对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存在争议,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剩余设计费的支付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过高,应该按照实际情况酌减,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并酌情判决要求北京装饰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逾期违约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