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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咨 询 人:陈强明 问询时间:2008-07-03 14:08:59
咨询标题:劳务纠分
咨询内容:你好! 我在一个股份制公司工作 : 2003年10月14日至2005年11月30日在上海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班。 2005年12月1 日至2006年11月3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嘉兴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自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止,公司名称又改为上海杰事杰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9日-----至今,又被划分到合肥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但从2003年进入公司工作起,我们均在一个地方工作(即上海北松公路800号),四家法人代表为一个人。以上公司分别为A、B、C、D简称,综合保险只交纳2006年6月到2007年12月的,请问这段期间以前和以后的保险还能要求补上吗? 2007年12月29日,我们由C公司被转到D公司,曾签过一份转过去的空白合同(一式两份,好像是把我们转到合肥的一家劳务公司而不是直接转到合肥公司),此协议为C公司的人事出面所签,我们分别向C、D公司要了多次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合同,但均未给予,我们一直在C公司上班,6月20日D公司向我们提出必须在6月24日到他们公司上班,三天不到视为自动离职,可我们未拿到合同,不知道是否该去,因此向D公司提出索要和他们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他们要求到合肥后给予我们,因此我们去了合肥在人事处拿到一份合同,但此合同为那边公司伪造的,以上签名不是我们本人所签,此假合同我已拿到手,而2007年12月29日所签的那份合同一直未拿到手。其次是2008年度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的。请帮忙分析一下我去劳动仲裁应以哪几个理由进行申诉?应该准备提供哪些证据?

律师: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07-03 00:00:00
回复内容:你的情况比较复杂,A、B、C、D公司有何关系?工龄是否受到影响,申请仲裁的请求是什么呢?建议你预约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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