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朱春林 | 问询时间: | 2008-07-01 15:11:55 |
咨询标题: | 劳动纠纷 | ||
咨询内容: | 我在04年11月3日受聘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一下属酒店,从酒店PA工作至08年6月20日结束。在04年的工作当中无一日休息。在05年1月到6月每半个月休息一日,同年7月到06年9月每周休息一日。在05年7月到06年6月酒店未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在05、06、07年中酒店未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给予加班工资。07年12月20日由该单位所在区劳务派遣公司与我签定半年劳动合同,在此前一直是酒店跟我签定劳动合同,半年的劳务派遣按规定因属于辅助性质工作,而我在酒店从事的是正常的PA工作。 08年6月20日合同到期,酒店单方面通知我不予续签劳动合同,我要求酒店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补偿我在工作期间未获得的劳动报酬。 请问我在酒店工作了44个月,能否获得劳动合同到期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请问我原单位负责交纳我的养老保险,在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给我办理任何形式的保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 望回复至邮箱:i83430163@yahoo.cn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7-01 00:00:00 |
回复内容: | 单位做法有很多违法之处,酒店未交保险违法,不依法支付加班费违法,但因时效问题及劳动关系转移等问题,因此维权恐有难度,建议当面咨询当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