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施虹 | 问询时间: | 2008-06-28 18:44:37 |
咨询标题: | 同工不同酬 | ||
咨询内容: | 您好!本人47岁女性,1979年工作至今(国有企业).2002年从车间调至质保科做检验工作.在这6年中,工作负责,从没违反厂纪厂法,我曾经与领导沟通,但支支吾吾以种种理由搪塞.因加了二次工资(按原岗位工资的35%)现距离越拉越大,年薪相差近2万.因我先生同一单位为了不影响他,我只能忍气吞声.但对我太不公平,请问:该怎么办? |
律师: | 俞强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6-28 00:00:00 |
回复内容: |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同工同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