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吴玉瑕 | 问询时间: | 2008-10-06 03:03:57 |
咨询标题: | 关于离职工资税金 | ||
咨询内容: | 公司是在我试用期到期当天下午(9/24)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身体不适合这份工作,但要我上班上到30号。我是28号离开公司的,期间一直在追讨我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公司同意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和和8月份加班费给我,1788和2500,这样就产生了税金,我想请问一下,代通知金的税金是由公司支付?这规定有说法?谢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0-06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所得的经济补偿金不需要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