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陆娟 | 问询时间: | 2008-10-03 13:05:12 |
咨询标题: | 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 ||
咨询内容: | 今年9/16日,公司突然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打印了面谈记录表,上面写明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出赔偿的金额(我的工作年限超过3年半,所以赔偿4个月工资),当时比较突然,且是面谈记录,所以我先签字了.后经过咨询,了解到08年开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理由,如没有理由公司需做出双倍赔偿,目前公司一直都不给我解除合同的理由,我也心寒了,不愿在公司呆下去,所以希望得到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金,但因为签了面谈记录表,是否表明我已认可了一倍的赔偿,而无法再索要双倍赔偿呢? |
律师: | 俞敏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0-04 00:00:00 |
回复内容: | 若谈话记录证明是公司与你协商解除的话,你很难要求双倍赔偿;具体要看公司给你解除通知上的解除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