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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陈伟霞 问询时间:2008-10-01 20:30:14
咨询标题:谁来保障我的利益
咨询内容:本人是知青家庭,毕业后在普陀区的一家有名的餐饮连锁店工作将近数年,每年合同到期时我都要去该连锁店总部去签合同,按道理和劳动法规定,签书面合同必须是两份,一份有对方保管,一份有本人(签订方)保管,一式两份,可是我们公司每次让我签完合同就让我走人,我一直很疑惑,回去问了周围的同事,得到的答复是:只要签字就行,没第二份。我连合同上的内容我都说不上来,万一哪一天她们不与我续订合同,我连申诉的依据都没有. 就连我和同事每月的工资都是由她们告知的,具体内容我们都不知道,连最基本的工资单我们都没见过,我们都反映过数次拉,结果是不予理睬。我真的很担心啊,请你们帮我出点主意。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10-01 00:00:00
回复内容:劳动合同应是一式两份,你有权要求一份;工资的数额应由单位举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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