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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李岚 问询时间:2008-05-30 15:23:58
咨询标题:拖欠工资
咨询内容:我于4月22日正式辞职。4月22日已经移交过手头上工作内容,4月30日移交在公司的其他工作内容。但是老板说每月22日才是发薪日,要我等到5月22日发薪时才能结算。 在此期间拿核对账目,要求解释离职前两周的过失言论等为借口以及出差外地等借口,屡次不予给付工资。请问:员工在离职之后有必要对之前的行为向老板做出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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