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高门 | 问询时间: | 2008-09-20 21:55:43 |
咨询标题: | 谢谢 关于赔偿 | ||
咨询内容: | 上海人在上海工作,我是2008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两年,现在2008年9月19日公司发给我一个书面通知,上面说让我辞退。给我从19日到9月30日的工资外加一个月的工资和补助。我们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补助合起来的。补助其实就是帮助公司逃税。现在这种情况,我认为我可以拿三个月的工资和补助,然后走人。请问法律强人,我这样是合法的吗?我可以怎么和她谈让她给足我该给的钱,我不是留着不走。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9-21 00:00:00 |
回复内容: | 若单位没有合法解除你,你可以要求双倍的赔偿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