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我是上港集团一名合同制工人.在上港集团振东分公司,下面的港盛公司里从是食堂出纳员工作.由于我们的工资薪金比起振东分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严重失横.我们全体员工到集团里面上访,结果集团出了个文件.就是我们公司全体员工享受振东分公司的一切福利待遇,而却享受"同工同酬".文件下来.振东公司.港盛公司.1个半月从新制定岗位工资待遇,说是站在上港集团的同一平台下,参照其他公司的相同岗位工资薪金制定的.现在制定的方案出来了.结果个岗位的薪金比起其他公司的岗位工资底.并且出现了以前是相同岗位的,现在改名称了.出现了2个公司没有相同岗位,比如,我一直从事的是食堂出纳,现在改食堂核算.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就是不想让我们员工享受振东公司的同等待遇.制定方案也是少数领导说了算.并没有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工作量,也没有让通过员工的意见,单一的就这样做出决定.而且职工代表大会,没让任何底层的员工参与.只是部分领导参加,这些所谓的领导.如果某项提议提反对意见或疑义,下次决不会在叫你参加.
我有以下几点想问问律师同志:
1.我一直从事食堂出纳,工作性质,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单一的修改我的工作名称是不是合法.
2。食堂出纳和公司出纳是否属于同工范畴。
3.他门这样单一的做出调整工资薪金对不对,制定工资薪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而却我们几十个员工都象公司总经理反映情况,公司领导敷衍几句就结束了.如果不对我门该怎么办?
谢谢律师同志.请尽快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