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刘阳 | 问询时间: | 2008-09-13 11:31:44 |
咨询标题: | 公司搬迁 是否补偿 | ||
咨询内容: | 实用动力有限公司总部A设在外高桥保税区,在闵行区有分公司 实用动力液压有限公司B, A 、B距离大约60公里。 2007年公司在太仓建厂C,计划2008年底公司整体搬迁到太仓。 08年7、8月份, A所有生产线和工人迁走。08年3月份公司发了一份告员工通知书(见附件),说公司将搬迁到B去,并要求我们在通知书上签字,必须签。 08年9月12日,在公司A公司高层通知,所有部门将迁往太仓C,要求员工9月17日前签订更改劳动合同协议,注明自愿去太仓;如果不签订协议,将被视为自愿去闵行公司B。哪里都不去将作自动离职,不给任何补偿。 |
律师: | 俞敏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9-13 00:00:00 |
回复内容: | 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没有提前一个通知,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你有两位同事已到到我所来咨询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