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高远峰 | 问询时间: | 2008-08-27 18:39:17 |
咨询标题: | 合同过期未续签,约定的服务期限作废么? | ||
咨询内容: | 05年毕业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有效期是05年7月底到07年12月底,合同上约定了6年的服务期限,且在服务期限内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现在已经08年8月了,单位一直未和我续签新的聘用合同,我也照常上班,工资标准和以前一样,现在想辞职,请问这个违约金需要缴纳吗?我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双倍的工资吗? |
律师: | 徐智强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8-27 00:00:00 |
回复内容: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按照服务期的期限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