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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廖爱伦 问询时间:2013-11-22 09:04:55
咨询标题:病假。
咨询内容:我第三张合同于10月11日到期 我在6 月份开始不舒服。但一直没拿病假。到了 9 月7 日 看了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开始拿了病假条到现在还在病假医疗期。 因香港老板9月7那星期来。我9月14 后才放病假。 老板在 7 月左右提过我合同到期前和我续约。 在9月11 号老板在上海 口头提过 和我换兼职合约。我当时说我考虑。之后我因吃了药不舒服 去看医生 后医生叫我真的要休息了。 我便向公司请病假。 到了10 月 22 号。公司发了合同解除信。付病假工资到10月11。和提出赔偿 3 倍上海平均工资 乘 3。再乘于4 因我做了4 年。 我真实的工资是 30800。 请问我的权益是?。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3-11-22 00:00:00
回复内容:你若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后应该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提前解除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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