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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咨 询 人:刘跃平 问询时间:2013-09-11 00:50:39
咨询标题:劳务派遣纠纷
咨询内容:1.劳务合同未期满,公司以严重违纪的理由,退回劳务公司。是否算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务公司以合同未解除为由,承诺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如果本人不满意,就视为自动离职,是否合法。 3.用人单位公司将其退回劳务公司领走,用人单位未出具任何书面通知,且6,7,8月出差津贴报销,8月工资等均没有结算。6月份加班及津贴也未发放。我是否可以按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加班费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4,除上述工资津贴加班费以外,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经济赔偿和待业补偿。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3-09-11 00:00:00
回复内容:1、被退回劳务公司,若劳务公司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不视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务公司有权为你另行安排工作,若没有工作安排,劳务公司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没有工作期间的工资; 2、若你以公司拖欠加班费为由主动提出辞职,可以要求支付出差津贴报销及加班费,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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