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本人是一家大型商场担任门店店长(月收入1万元),属下员工近200余人。2012年7月公司总部暗访人员在对本人负责的门店检查时发现个别员工存在违规现象,随后在后期下发的处罚决定是只与作为店长的我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其他人并无任何处罚(本人当时的合同是无固定期合同)。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本人立即上报了减轻处罚的申请至总部,后经回复是降至留用。后期分公司领导与我面谈,要求将我的岗位调整为部门主管(月收入3000元)当时我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而且当面询问当初与我解除合同的根据是什么?现在将我降至留用又是按公司的哪一条制度来衡量的,当时没有任何人能答复我这个问题。公司在我拒绝的第二天就将我拒绝的岗位调任书快递至我家,而且连续三天电话通知我请速之新岗位报到,电话中我每次都说清楚我不接受这个岗位你们怎么可以将岗位调任书下发呢。由于这三天我并没有去新岗位报到,公司就已本人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与我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马上上诉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月均工资*工作年限*2.
二:近几年的节假日加班赔偿金。(逢年过年从不休息且日后不可补休,公司也未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公司提供我近几年的考勤记录也都被我和证人推翻。明显是后期造假)
三:近几年的年休假补偿金(一直没有享受年假待遇,公司拿不出任何我享受过年假的证据)
但是劳动仲裁开审后的结果是我的主张都没有得不到支持。请问我该不该上诉,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