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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咨 询 人:刘先生 问询时间:2013-04-06 16:21:24
咨询标题:仲裁或起诉?
咨询内容:律师您好! 我是自2011年11月加入一个外资公司,2012年4月任该公司上海代表处首代(但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办理社保)。该代表处要撤销,总公司发函终止了我的雇佣关系。 麻烦律师帮忙答复一下 1. 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约 2.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有哪些权利 3. 如果公司应当给我补偿,做多应当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 4. 如果公司属于违反合同,可否要求赔偿。 5. 我应当就此事请求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分别向哪级机构?(代表处注册地址是徐汇区) 6.如果聘请贵所律师,怎么收费? 谢谢!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3-04-06 00:00:00
回复内容:外资公司代表处不能直接招聘员工,应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若没有通过劳务公司,你和代表处之间只构成雇佣关系,很难要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主张补偿金等。具体建议你携带相关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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