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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黄超 问询时间:2013-04-02 10:20:19
咨询标题:劳务派遣,无固定期限合同
咨询内容:我在江苏一家公司(A公司)服务近11年。 2002年3月入职,前面8年与A公司的上海关联公司(同一法人)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到江苏公司工作,工资,社保,均由上海公司支付。 2010年3月1日起,A公司将我们的劳动关系转到上海中智,并签订了认可之前8年工龄的协议。与中智的劳动合同为期三年,于2013年2月28日到期。 2013年1月底,我个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A公司和中智,以劳务派遣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只支付5.5个月的补偿金。 想咨询一下,5.5月补偿是否合法,个人该怎么处理?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3-04-02 00:00:00
回复内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若单位不续签,只能要求支付自08年1月之后的工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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