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黄超 | 问询时间: | 2013-04-02 10:20:19 |
咨询标题: | 劳务派遣,无固定期限合同 | ||
咨询内容: | 我在江苏一家公司(A公司)服务近11年。 2002年3月入职,前面8年与A公司的上海关联公司(同一法人)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到江苏公司工作,工资,社保,均由上海公司支付。 2010年3月1日起,A公司将我们的劳动关系转到上海中智,并签订了认可之前8年工龄的协议。与中智的劳动合同为期三年,于2013年2月28日到期。 2013年1月底,我个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A公司和中智,以劳务派遣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只支付5.5个月的补偿金。 想咨询一下,5.5月补偿是否合法,个人该怎么处理?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3-04-02 00:00:00 |
回复内容: |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若单位不续签,只能要求支付自08年1月之后的工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