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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王先生 问询时间:2012-12-13 14:24:35
咨询标题:出国后回国被公司解聘
咨询内容:本人于2010年被公司派到国外工作,从2012年1月到8月停发国内的工资。期间改成津贴形式发放(高于工资)。现在回国后即将被公司解聘,公司说按2011年12月份国内的职等工资进行赔偿,请问合理吗?我想按津贴除以12个月,来进行赔偿,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2-12-13 00:00:00
回复内容:公司解除你的理由是什么?若没有合法理由,你可以按照你的实际工龄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前12个月的工资应该以你的津贴为计算基数(大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则按照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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