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朱小姐 | 问询时间: | 2012-10-09 11:43:53 |
咨询标题: | 公司从徐汇搬到浦东,配备班车。提出劳动仲裁是否可行?依据条文有哪些? | ||
咨询内容: | 现要从徐汇搬迁到浦东,公司配备班车,但仍有部分员工不愿意去。要求与公司协商,公司不予理睬,现打算提起劳动仲裁。1,合同中仅写公司名称无具体工作地点(此次搬迁也没有被要求签变更合同,但有提供班车),劳动地点变更是否成立;2,公司曾发邮件要求确认是否随迁,当时回复‘去’,但仔细考虑后决定不去(还未向HR提出)。这邮件是否为仲裁中的不利举证?是否需要再次声明不愿随迁?3,因下周一就要在新址开工,提起仲裁到被受理时间已不够5天,打算先过去上班,同时提交仲裁,已去新址上班这一行为是否会被作为认同随迁的事实证据?谢谢解答。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10-09 00:00:00 |
回复内容: | 同城之间搬迁,不去的话一般也很难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申请仲裁或诉讼,也很难被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