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李奎 | 问询时间: | 2012-09-27 17:09:44 |
咨询标题: | 多个工作地点的合同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 ||
咨询内容: | 我是08年进入现在的公司,于11年4月续签的劳动合同,新合同上写了3个工作地点:上海,昆山,湖洲。现在公司要搬迁湖洲,但还没有完全搬走。所有合同上工作地点为上海的员工都已经给了补偿,但签了上述3个工作地点的合同的,公司现在拒绝给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合不合法? 另外:公司欠缴我08年到09年共14个月的综保。现在给我缴的城保是按非城镇户籍的标准缴纳的,而我是外省市城镇户籍,不知道城镇户籍缴纳5险1金在上海是不是强制性规定。公司没有支付过高温费和加班费,只是这两样我无法拿出证据。公司在前12个月发工资的时间有8个月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不知道我以上述的这些理由能否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并要求经济补偿?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09-27 00:00:00 |
回复内容: | 对于外地城镇户籍的员工,是强制性要求缴纳5险1金,你可以要求补缴保险;对于08年、09年未缴纳的社保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若有证据证明公司拖欠你加班工资,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