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黄素贤 | 问询时间: | 2008-08-12 09:17:04 |
咨询标题: | 员工在生病期间,单位要解除合同应如何补偿? | ||
咨询内容: | 老师您好!公司有一员工小李于08年6月24生病住院,因是心脏病需要修养一段时间,公司于7月底找小李协商解除合同,并给予小李补偿7月和8月份的工资,社保交金至9月份,小李当时也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解除合同上,签字认可了。但没几天,小李又后悔签字了。 我想问:1.小李的签字是否生效。 2.单位的补偿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该怎么补偿,是否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 3.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8-12 00:00:00 |
回复内容: | 签字有效,对于其他的补偿是否可以主张需要看所签的具体合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