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我先说下我的情况:我是上海人。今年2月入职到一家企业(当时是重庆总部设立在上海的运营中心,上海还未正式成立公司)。一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抬头也是重庆公司的。签完直至现在,我都未拿到该份合同。多次讨要合同也未给予。因为我是上海人肯定是要求缴纳上海的金。人事当初也和我沟通过。说是上海公司很快就会成立。所以我的金一直未缴纳,答应了我等到上海公司成立了一起补缴。(当时我并不知道未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公司是不能为员工缴纳金的。)
在成立上海公司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上海公司一直托到8月才拿到营业执照。这个过程中原先的人事也离职了。前两天,新的人事和我说,我之前2月—7月的社保金不能补交了,因为营业执照是8月份拿到的,所以这几个月的以现金的形式补贴给我(五险一金),我也同意了,也签了份协议书。签了协议书之后,又重新签了份上海公司的劳动合同。日期就是8月1日开始,没有设试用期。
可是现在人事又说,重庆总公司不同意以现金形式补贴给我。让我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失业名义)去缴纳金,然后拿发票来,公司报给我。但是我知道个人名义是不能缴纳公积金的,公司的意思就是公积金就不了了之了。或者他们帮我以重庆的名义缴纳(因为原先合同签的是重庆公司抬头的劳动合同),但是重庆的基数比上海低很多,对我很不划算。如何才能争取我的最大权益。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