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李彦 | 问询时间: | 2012-08-20 09:31:14 |
咨询标题: | 未婚先孕待遇 | ||
咨询内容: | 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一,上海2012年4月28日出台新规,单位缴纳生育险的员工,相关待遇由生育基金支付,单位不付;根据以上员工就没有相关待遇了吗? 二,未婚员工,怀孕4月内流产,还享受流产假吗? |
律师: | 陈新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08-20 00:00:00 |
回复内容: | 第一、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等产假待遇。 第二、但并不意味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能休产假和流产假,只是这个产假和流产假是无薪事假。 本案中,你反应的问题,有流产假,但是应当作为无薪事假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