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曹春华 | 问询时间: | 2012-08-16 15:17:30 |
咨询标题: | 工资赔偿咨询 | ||
咨询内容: | 本人是一家美商独资企业正式员工,(母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目前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工作岗位是物流助理,(没有规定具体工作职责)税前基本工资3500。至2009年2月开始,公司前任物流主管离职,公司整个物流部门就本人一人,也就是工司整个物流部门工作处理都是我一人在处理。但工司至今也没有调整我的工作职位及工资。上月我和公司老板及人事经理协商工资补偿问题,公司给出的方案是工资调整至6000,从2012年3月开始计算,工作岗位调整为物流主管,并附加具体工作职责,有公司正式书面文件 (我已复印),本人拒绝。现本人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同工同酬,是否可行?期间的工作内容有邮件证明,前任物流主管的税后工资超过10000 ,有具体工资单证明,凭目前证据,如申请劳动仲裁,索赔2009年2月至今的工资赔偿,劳动仲裁是否能支持?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08-16 00:00:00 |
回复内容: | 提供相关的证据,可以要求同工同酬;法律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不过关键要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