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倪佳 | 问询时间: | 2012-07-10 15:12:18 |
咨询标题: | 关于合同改签问题 | ||
咨询内容: | 本人2010年5月1日与现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11年10月由原部门转岗至现部门工作。现部门属于独立核算的事业部制部门,但仅是部门非法人单位,原签署的合同未有变更,2012年8月现部门即将被兼并至同一集团下另一新成立的子公司,公司决定全部事业部人员转移至新的子公司,本人合同面临改签问题。问:如若本人不同意改签合同,要求用工单位另行在本单位安排工作岗位是否允许?单位可否以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由协商不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不接受赔偿? |
律师: | 陈新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07-19 00:00:00 |
回复内容: | 第一,就你陈述的情况来看,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3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需要证明曾经与你协商过。 第二,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判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很小,就本案案情来看,用人的单位的确出现了第40.3条的情形,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若执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三,建议接受经济补偿,放松心情,开始新的职业生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