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肖小姐 | 问询时间: | 2012-07-07 17:05:21 |
咨询标题: | 外资公司恶意解散,与外服签订合同的中国员工如何获得赔偿 | ||
咨询内容: | 公司为香港注册外资公司,上月底突然通知解散,20近员工不用来上班,我们合同是同上海外服签订,现在沟通结果是说公司破产清算,只能赔偿N+1的百分之十,我们员工不同意,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与外服合同亦然存在,没有拿到退工单不能申请仲裁。 如果我们找到新工作,就表示我们单方面解除合同,拿不到任何赔偿。 请问如此情况,我们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主张n+1赔偿? 公司借口破产,没钱赔偿,难道中国员工就应该被迫放弃赔偿金?而这一切并非中国员工本身过错所致。 请问中国劳动法如何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07-07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们和外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合同未到期可以要求外服为你们安排新的工作;要想拿到n+1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外服为你们出具一份终止合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