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徐莉军 | 问询时间: | 2012-06-05 18:51:59 |
咨询标题: | 关于合同用章和合同的合法性 | ||
咨询内容: | 我与单位在2011年6月18日签署了《劳动 协议》至2013年6月18日。前天突然单方 面通知我终止协议。理由:【订立协议的 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则本协议立即终 止】。为此,我找出了合同原件,突然发 觉:协议用章实际是一家1999年就已经注 销的公司。 问题一,公司的确在今年突然被福建人控 股80%,他们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合法? 问题二,协议中有一条:【协议生效期内 若一方要变更或终止协议,须提前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 变更或终止协议。】,如果我坚持不签【 企业与员工终止协议通知书】,是否违法 ? 问题三:合同用章与我实际工作单位完全 不同,这份合同是否合法? 问题四:合同用章,实际是一家早已不存 在的公司,这封合同是否合法? 问题五,如果上述,合同完全违法,我可 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万分感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06-06 00:00:00 |
回复内容: | 合同用章尽管是已经注销的公司,可以认定为你和实际工作的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现在的情况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话,你可以要求被控股的公司继续履行;另外,若你也不想履行了的话,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话还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带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