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本人于2011年07月28日进入某公司,同年8月1日起工作。岗位,查勘员。公司方口头约定:2011年8月起至10月底为实习期,每月工资:1000.00元,其后为1500.00元。工作时间上午9:00至晚10:00不等。每周基本休息日一天,国定假除外。加班工资另支付,每出外查勘一次现场绩效奖,拾元。期间工作至10月开始前发觉公司未能为劳动者交缴“四金”及办理用工备案和签订劳动合同, 面试时各种承诺事项采取哄谝等之词拖延及拒办,即感到该公司存在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本上无法得到保障,故于2012年2月11日离职(事前征得公司同意)。
事后本人按公司要求办理了工作移交等事宜,但最后近一个半月工资及“四金”加班工资等久拖至今未能办理、结清。多次协商未果。现已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8月至10月计三个月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小计: 840.00元。(2)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10日止1.3个月拖欠工资小计:195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8月至2012年月2月10日止无劳动合同用工,6.3个月二倍工资小计: 1158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2月10日止超时工作(加班)工资小计:10653.56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2月10日止绩效工资合计:12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2月10日止用工备案手续。
咨询一:做五休一超时工作有公司的排班表及证人、(现场监控录像个人无法取得)这些举证能否通过。
谢谢指教!
曹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