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王斐斐 | 问询时间: | 2012-05-17 16:29:23 |
咨询标题: | 生育保险差额补足 | ||
咨询内容: | 根据2011年7月的生育保险政策,其中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差额,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能,是否会成功. 谢谢 |
律师: | 陈新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05-18 00:00:00 |
回复内容: | 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有此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依法补足差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