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小 | 问询时间: | 2011-12-07 16:39:55 |
咨询标题: | 关于产假工资低于生育金部分的补足 | ||
咨询内容: | 上海从7月1日调整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把“生育金津贴低于本人工资部分由公司补足”删掉了,以前公司都是补足工资差额的,若新政后公司不补了是不是就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那生育职工应该怎么做?劳动仲裁会赢么?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12-07 00:00:00 |
回复内容: | 应该按照新政处理,申请劳动仲裁也很难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