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王包龙 | 问询时间: | 2011-08-29 11:14:23 |
咨询标题: | 劳动纠纷问题 | ||
咨询内容: | 我公司有一个员工要辞职,我们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是6天制的(我们没有申请6天),3月1日我们改为5天制,没有从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在他要求劳动仲裁,判断老的合同无效,要赔偿他一个月工资(他上班才7个月)而且赔偿3月1日之前周六的加班费,签订合同时全部都是谈好的,经过他本人同意才签订的,请问一下我们怎么处理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08-29 00:00:00 |
回复内容: | 原来6天制的若没有申请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则需要支付其周六的加班费;该员工以你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话,公司需要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的要求合法,你们公司需要增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建议聘请一个专门的的法律顾问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