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邓志勇 | 问询时间: | 2011-08-25 08:41:07 |
咨询标题: | 与公司解除劳动之可行性及劳动所得是否可以追回 | ||
咨询内容: | 律师您好!我是浦东世元高尔夫在职员工,由于公司自去年11月后开始对员工克扣薪水,本人共有7个月发70%薪水(其中有三个月是与我协调同意,而另外四个月是老板自行要求);另外,我合同中有年薪不部分公司需年终补给我也没有给我;加之公司不按时交员工社保(今年5、6月至今未交),在此情况下我是否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我少得的这一部分补给我?我应如何应对??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08-25 00:00:00 |
回复内容: | 可以要求公司发放你克扣的工资并补缴保险,以单位克扣为由提出辞职,你可以要求按照你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